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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销售假药罪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0-09-25 11:46 来源:未知 29次阅读

易某销售假药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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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易某通过互联网购得“力加力”壮阳药等药品,并将上述药品通过其工作的广州市黄埔区祖珍大药房对外销售。当日12时许,被告人以45元的价格向林某销售“力加力”一盒。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在上述药店内抓获被告人易某,并在该药房内缴获“力加力”一批。经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缴获的“力加力”为假药。被告人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易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前科;3、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标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告人易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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