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吊销后货款还是要照付
营业执照吊销后货款还是要照付
原告:商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陈明东、王大卫
基本案情
原告商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商拓公司)诉称:其向被告恒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恒凯公司)供应钢材,恒凯公司尚欠货款1405228.6元。被告郑某、沈某和王某为恒凯公司的股东,恒凯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商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商拓公司随即找到通胜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分析: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郑某、沈某和王某应对恒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法院请求判令恒凯公司偿还商拓公司货款1405228.6元及违约金,郑某、沈某和王某对恒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沈某、王某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恒凯公司的经营管理;2.恒凯公司实际由大股东郑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恒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沈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恒凯公司财产灭失;4.沈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恒凯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恒凯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沈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恒凯公司对沈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凯公司、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商拓公司与恒凯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商拓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恒凯公司已付货款5689778元,尚欠货款1405228.6元。另,郑某、沈某和王某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恒拓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17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恒拓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恒拓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判决:一、恒凯公司偿付商拓公司货款140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郑某、沈某和王某对恒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商拓公司按约供货后,恒凯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郑某、沈某和王某作为恒凯公司的股东,应在恒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郑某、沈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恒凯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郑某、沈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恒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凯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沈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沈某、王某在恒凯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恒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恒凯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沈某、王某辩称恒凯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恒凯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恒凯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恒凯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恒凯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恒凯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恒凯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沈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沈某、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沈某、王某欲对恒凯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恒凯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沈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沈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析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