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欢迎来到深圳精英律师网!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知识 >

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发布时间:2021-07-22 12:00 来源:未知 122次阅读

制造毒品罪的认定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毒品历来被中华人民鄙弃的,二百多年前就摧残了国人的身体和意志,国力国力大不如前,在今天社会建设的今天,仍要严惩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听听刑事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152993421827233528a08d7.jpg

制造毒品不管多少都会惩罚。

偷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毒品为目的,故意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活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罪。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把自己从别人那里获得的毒品分开,然后装在一定的容器里,称为分装毒品。一般来说,不把分装毒品视为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毒品也包括在制造毒品中。

1、在制造过程中,将制成的药物装入容器的行为。这种情形下的分装显然是制造毒品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为毒品制造罪。

2、脱离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这样既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高毒品的效用从而增加毒品的危害,把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来处理,有可能扩大打击范围,扩大犯罪的无辜。

(二)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混合后如何定性。

药物调合是指将不同的药物物理混合。而是否是制造药物行为的关键,关键在于混合行为是否能提高药物效用性。评价药物有效性是否提高时,应把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同量毒品混合后的毒品毒性高于与任何一种同量毒品混合之前的毒品,则毫无疑问地应被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如果将同数量的毒品混合后的同量毒品混合,其毒性并不大于混合前的任何一种,但对特定的吸毒者来说,它的确会产生比之前任何一种混合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除此,一般混用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行为。

(三)如何对毒品中掺杂的行为进行定性。

混入药物中的杂质是指在药物中掺入非毒品物质。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要看杂质是否能提高已有毒品的效用,如果掺杂物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增加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增加,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当被定罪处罚。如果掺杂物质不能提高药物的效用,无论对社会还是特定的人来说,掺入杂质的药物与未掺入杂质的药物相比,都不能提高药物的毒性,对于这类行为不应视为制造药物的行为。

(四)如何将药物稀释的行为定性?

药物通常都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可能先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时也可以稀释,否则会导致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冲淡药物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区别对待:

1、在制毒过程中,为便于吸食者吸食,毒品在生产过程中被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环节,从而构成制造毒品罪。

2、如果使用溶剂稀释,使药物效用性提高,也属于制造药物的行为。

3、如果稀释的毒品有了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4、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以上是关于制造毒品罪特殊情况认定的相关介绍,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致电法之匠团队作进一步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