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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毒品罪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1 23:46 来源:未知 121次阅读

认定走私毒品罪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偷运、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的进出境可构成走私制毒罪。在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时候,需要注意到两个问题,下面就让刑事律师来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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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认定的注意事项

1.将制毒物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区别开来。最大的差异是对象不同。前罪对象仅限于制毒物品,即用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后罪对象是一切毒品。

2.对走私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共犯加以区分。对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35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向国外运送、携带、邮寄毒品进入国外的行为。

1、对于同一种毒品,走私毒品的危害要大于贩卖毒品的危害,但是已经满14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决不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走私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间接按照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从事毒品走私活动,则间接以走私毒品罪论处:(1)在国家()境输入和输出毒品;(2)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3)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罪犯购买毒品。也就是说,“第一手购买毒品”的,也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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