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欢迎来到深圳精英律师网!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知识 >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发布时间:2021-07-21 10:57 来源:未知 120次阅读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有区别

对污染环境罪,多数市民没有实质概念,更容易与环境法规失职罪混淆,这两个罪名有很大区别,我们一起来听听刑事律师的解释。

fd4043463096991fc83fc7bfce362e2e.jpg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污染环境犯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的区别。

二者同属结果犯范畴,都是因其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均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这些罪行的主要区别是:

1、对象不同。

该犯罪客体是一种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罪。犯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该犯罪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中,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

3、主体不同。

该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犯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犯罪主体。

以上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介绍,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致电法之匠团队作进一步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