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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13 12:01 来源:未知 125次阅读

既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庭对犯罪当事人的判决生效后,则对于判决结果或裁定结果,都是必须获得执行的,否则就构成犯罪,这就是拒执,即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罪行。下面,让刑事律师来解释一下既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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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执行罪的司法解释。

有上述第四种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第297条规定的定罪处罚。

既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变卖、毁损等不能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或抗拒执行,导致执行不能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五)严重后果: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六)妨害或抗拒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是关于既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介绍,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致电法之匠团队的免费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