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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法放贷罪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发布时间:2021-07-11 18:17 来源:未知 146次阅读

个人非法放贷罪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资本已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资金作为资本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金融机构是企业提供资金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需求日益膨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套取资金,这导致金融机构人员在发放贷款上不守原则,无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个人非法放贷罪相关案件不断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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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个人非法放贷罪?

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以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放贷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金融体系。

个人非法放贷罪其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两部法律中,关于发放贷款的规定是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主观性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具体地说,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对贷款失职行为一般是过失行为,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故意的,不论贷款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以贷谋私,都可能构成本罪。贷款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失职,该调查不调查,该检查不检查,而只是放贷,凭主观任意放贷。

关于损失的认定

要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犯罪。按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对未造成损失或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对此,本罪不同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对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为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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