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也会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21-07-10 16:3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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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也会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辆越野车市主干道上突然超车,反复变道,别车,刹车…这一系列这一系列操作不仅发生在电影里,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由于越野车的野蛮驾驶,公共汽车撞上了道路中间的隔离围栏,公共汽车司机受伤。如果刹车不及时,乘客的后果不堪设想。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越野车司机。在随后的审查中,检察院认为司机涉嫌危及公共安全,并依法批准逮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不能规定所有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因此使用了盖章条款。
刑事律师分析案例。
与寻衅滋事罪相比,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事件现场位于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点是上班高峰,人、车流量大,越野车司机知道自己突然超车、反复换道、别车、刹车等行为影响公共汽车的正常驾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依然放任自己的行为,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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