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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1-06-04 17:40 来源:未知 113次阅读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刑事立案是每一起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以下跟着找刑事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把下面的文章读完,肯定会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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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告发的材料,或者自诉人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对其提起公诉的材料,作出审查决定后,作为刑事案件起诉、审判的依据。

二、立案追诉刑事案件的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1条[火灾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因过失致人火灾,被怀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用品;

(四)造成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林地、灌木丛、未成林地和苗圃过火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无林地”、“未成林”、“苗圃地”等,依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氯胺酮、氯胺酮、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导致急性中毒、放射病或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

(五)严重污染环境;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丢失、被盗、抢夺或为他人所利用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3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为了非法销售,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没有编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而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非法制造五支以上火器;

(二)非法出售枪支二支以上者;

(三)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之处,等等。

该条及第四、第七条所列"枪械",包括枪械散件。枪械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械计;非成套枪械散件,以一套枪支散件计,每三十件一组。

第4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私藏超过一支军用枪支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多发、气枪铅弹一千多发或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多发;

非法持有、私藏含有杀伤性弹药,如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该条中的"非法持有"是指未经许可而持有枪支、弹药的人;"私藏"是指未经许可而持有枪支、弹药的人;"私藏"是指未经许可而持有枪支、弹药的人。

第5条[非法出租、出借火器(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三款、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或单位,将枪支非法出租、出借而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或单位,或者作为借款的质押物使用公务用枪,应予以立案追诉。

根据法律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立案:

(一)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

(二)造成丢失、偷窃和抢夺枪支的行为;

(三)使用枪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6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照法律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因下述情况之一被怀疑丢失枪支,应予立案:

(一)他人使用枪支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死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被他人使用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从事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本条款所称“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资金、物资或提供场所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恐怖活动实施者”,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