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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否留有案底,判罚后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1-05-26 14:52 来源:未知 130次阅读

管制是否留有案底,判罚后如何执行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不适用管制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的刑事处罚,是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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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制,是指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但依照法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仍在原有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如仍与家人同工同酬,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来的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的,仍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它的监督改造并非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实施。该条例适用于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管制具有什么特点?

1.不对罪犯进行监禁,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在服刑期间,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被拘留在监狱、拘留所等执行场所,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联系。不将罪犯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在公安机关管束下,在群众监督下接受劳动改造,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对犯罪人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和迁居等方面。

3.被判定受管制的罪犯可以自己谋生,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管制如何实施。

罪犯被判处管制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违犯第二项规定者,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罚。

第39条:被管制之犯罪行为之义务及权利:被判处管制之罪犯,于执行期间,应依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检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根据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40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即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解除管制。

第41条(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刑事律师最后总结,有前科或者说有案底一般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所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后,当事人就算有前科了,但有管制前科后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