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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条件有哪些,一般如何进行量刑

发布时间:2021-05-11 10:35 来源:未知 148次阅读

自首的条件有哪些,一般如何进行量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认定为自首。那什么样的条件才算自首?自首的标准是怎样的?刑事辩护律师来给各位讲解一下有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知识。

自首量刑标准

哪些条件算是自首?

一、自首、自首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人真诚悔罪自动投案自首,犯罪人虽有自首的诚意,但因伤病不能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用电先投案,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出于何种动机,均属自首。对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唤、采取强制措施投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二是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其罪行。

那是自首的基本特征。罪犯所供认的犯罪事实必须是自己所犯罪行并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人自首,不仅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要求如实供述已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不然就不构成自首。如罪犯所交代的罪行是他亲眼目睹的,那就是检举揭发,而非自首。

如犯数罪,自首时只交代一个罪行,则可认为该罪具有自首情节。若数罪中有一罪已被发现,而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或判决之后,又把尚未被司法机关查明的其他罪行供认出来,则对其供认的部分罪行可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仅交代次要犯罪事实,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以虚假情况掩盖真实犯罪事实,均不构成自首。

三是罪犯愿意接受政府的审查和起诉。

罪犯主动听候司法机关调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悔改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如自首后又逃避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或犯罪行为只是通过电讯手段,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偷偷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愿透露其身份,这些行为显然是不愿意接受国家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作为认罪的一般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为自己辩护、上诉或者纠正、补充某些事实是可以的,不能被认为是不受审查和追诉的。

总之,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对自首的认识才是完整的、系统的。

自首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些情况下,罪行较轻的可以免予。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指出,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采用了相对从宽而非绝对从宽的原则。“绝对从宽”是指应当从宽,“相对从宽”是指可以从宽。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个别情况下,罪犯罪大恶极,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把自首情节置于整个犯罪情节之中考察,不能成为罪犯从轻处罚的依据,也就不能从轻处罚了。

以上便是关于自首的相关介绍,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致电法之匠团队的律师咨询事务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