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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胁迫而转让的债权,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3-14 21:21 来源:未知 130次阅读

遭胁迫而转让的债权,有效吗?

债权转让是合同一方主体运用交易活动对期待权益的处置行为,能够灵活处理其与第三方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在现今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合同法中对于债权转让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寥寥可数,因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难免有随意性,在转让债权时容易忽略一些重要事项,最终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引发连锁的经济纠纷。

那么,如果并非自愿而是因受到胁迫而转让的债权,这个转让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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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2017年,李承包了深圳某物业管理的雅筑小区一期、二期的垃圾清运业务。

可是,李被以王为首的“黑恶势力”盯上了。

强领着几个彪形大汉找到李志:这个地盘是我的,深圳某物业公司应该付给你的这18万元垃圾清运费转让给我,要不然我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在王以及手下的敲诈勒索及威逼之下,李不得不与王签订协议,将2017年2月至11月的垃圾清运费,共18万元的权益,转让给王。然而,王还没拿到这18万元,就因为涉黑被抓获,2018年12月被法院判刑。

协议都签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因此,李找到深圳某物业公司:这个垃圾清运费的协议是被王胁迫签订的,债权属于无效转让,所以这18万垃圾清运费理应还是属于我的。

索要垃圾清运费的请求,却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李一纸诉状将这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是因为遭受王的胁迫,将垃圾清运费的债权转让给他,王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属于无效行为,原权利人,也就是李仍享有索要劳务费用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南京某物业公司支付李劳务费18万元。

律师说法:

可以看到,对于明显受到胁迫的债权转让协议,是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的。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事实上,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应保证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呢?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不被允许的。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行为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比较常见的是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行为,一般租赁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房屋。因此,债权人应当明确待转让债权的性质,确保待转让债权系不违法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可转让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是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如上所述,债权转让虽不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为保障债务人及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告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对于债权转让的告知方式,建议以邮寄方式并保存邮寄凭证。当然,如债务人难以送达、无法邮寄送达,也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这是金融机构或持牌AMC的常用方式。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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