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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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3-14 21:17 来源:未知 34次阅读

杨某高利贷借林某某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5月至20134月,杨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林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林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林某某先后向杨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136月后,林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67月25日,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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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明知林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林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林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律师析法: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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