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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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发布时间:2020-12-04 15:37 来源:未知 81次阅读

合同诈骗罪自首退赔认证认罚后成功取保判缓

2019)粤01**刑初6*

  案情:被告人张某权于201412月期间,伙同同案人到本市海珠区南洲路32号金悦大厦首层的广州市旺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增集用(2007)字第140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与广州市旺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被害人蔡某莉签订《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骗得借款人民币62300元,后到期不还款并断绝与蔡某莉联系。201872日,被告人张某权投案自首。

法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权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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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权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权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权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权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应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权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

鉴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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