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欢迎来到深圳精英律师网!
当前位置:主页 > 刑事案例 >

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04 15:31 来源:未知 49次阅读


寻衅滋事罪之成功取保候审案例

2019)粤01**刑初5**

 

  被告人曹某,男,19806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88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3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a1c7076689754037a92a6b726f714712.png

  经审理查明,20186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与王某、“阿某”等五人(后者均另处理)在酒吧饮酒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1在微信上互骂。后被告人曹某与上述人员一起驾车去到本区绿庭雅苑北门口喜市多旁,使用啤酒瓶、方向盘锁及脚踏板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上述的一辆宝马汽车的左右后门玻璃、右后叶子板、前挡风玻璃、后门内侧门框、车顶前端、车前盖、后天窗遮阳板布等处砸坏(共价值人民币30935.94元),期间造成车内的被害人陈某1及区某婷受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曹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882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工业区大街西宝信商业街二期湖南人家档口将被告人曹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20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区某婷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汽车维修单及发票,穗番价认定[2018]9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番公(司)鉴(法临)字[2018]0137801379号鉴定书,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法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广普罗米修律所【法之匠刑辩团队】

专业刑案辩护团队,擅长取保候审、缓刑减刑

免费咨询电话:400-098-0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