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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获法院公正判决

发布时间:2021-03-14 22:33 来源:未知 47次阅读

交通肇事案获法院公正判决

【案情简介】

2020128日,正值农历大年初四。A市中心卫生院副院长郑某某积极响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号召,主动申请到高速联防联控检查站为过往车辆人员检测体温。没想到,一场意外突然降临。2052分许,吴某某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4人)沿京台高速公路由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往A市方向行驶,途经沈海高速一服务区内省界高速公路联防联控检查站时,误将油门当刹车,撞到了郑某某。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于2020129日被A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2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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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调阅了案件相关材料,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同时与受害人家属保持沟通联系。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郑某某的妻子林某深受打击,情绪很激动,承办律师一边耐心开导安抚她,一边向她细致讲解所涉法律问题和可以申请赔偿的事项等。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将正在疫线值班的受害人郑某某撞伤,导致郑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因其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无视交通法规,驾驶车辆时将坚守抗疫一线的被害人郑某某撞伤致死,理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由于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

【承办结果】

2020310日,A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郑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5889.85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受害人是在抗疫一线岗位上因公殉职的,因此格外引发社会关注。此案能否顺利解决,关系到千万个仍然坚守在抗疫一线默默付出的工作者,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力保护。

逝者已矣,被告人依法接受了法律制裁,死难者家属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亦得到相应弥补。本案中法院已经给予了公正的判决,相信死者家属也能得到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