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你应当知道的9大法律常识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你应当知道的9大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不知所措。鉴于此,我们一起来学习下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9大法律常识:
1.我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其转交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2.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能否扣留事故车辆?如果扣车,车辆所载货物如何处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3.因交通事故扣留车辆,被扣留车辆什么时候可以放行?所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检验、技术鉴定所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5.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上述第(2)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6.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无法查明的,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7.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怎么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
一共有三种方式: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多长时间出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9.事故发生时未报案,事后报案怎么处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希望大家能活学活用,遇事不慌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