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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1-03-14 21:28 来源:未知 40次阅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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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标准: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指行为人具有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追诉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或者飙车的;

4)行为人具有多次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每增加2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各项定罪处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