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承包协议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吗?
签了承包协议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吗?
案情:
老李夫妇自2010年开始在广州物业管理公司A管理的住宅小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物业管理公司A每月以承包费(现金)的形式向二人发放报酬。自2011年起,双方每年签订一份《环境卫生承包协议书》,约定:本承包协议是临时合约,老李不享受物业管理公司A员工管理模式(即不实行考勤、不签劳动合同和不购买社保),但重大节日及防暑费用,物业管理公司A可在承包费以外适当补助;老李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A的管理,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于发生矛盾,双方自2017年8月中旬起停止用工。老李于同年9月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其中物业管理公司A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审理:
物业管理公司A与老李虽然有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时间、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应负的责任等内容,但从约定的内容看,物业管理公司A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则制度适用于老李,老李要接受物业管理公司A的劳动管理,从事物业管理公司A安排有报酬的劳动,老李提供的劳动是物业管理公司A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特征,故应认定物业管理公司A与老李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无证据证明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视为经A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物业管理公司A应向老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采用所谓的业务外包方式规避责任,以期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法院考察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实际用工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更多关于劳动法的法律问题可咨询法之匠团队律师作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