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还能否向已注销的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0-12-04 18: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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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还能否向已注销的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吗?
案情:
2016年4月13日,郑某与广州白云区电子商务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均26000元。2017年3月12日,郑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于同日向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职期间,郑某实际收到工资77147.58元。2017年8月3日,曹某、李某某申请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经审核,该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核准注销。
审理结果:
期间,郑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注销为由终结审理。2018年7月,郑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并以曹某、李某某为被申请人,仲裁委于2018年7月11日以被申请人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郑某不服,遂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曹某、李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余元。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李某某支付工资12万余元。
律师说法:
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高于实际发放工资,劳动者离职后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曹某、李某某虽主张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故应当按照书面约定补发工资。
2. 若公司已注销,应向谁主张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而简易注销是基于投资人对已经过清算的承诺而实施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因此,在未经合法清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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