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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由谁举证?

发布时间:2020-12-04 17:59 来源:未知 45次阅读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由谁举证?

案情:

鲁先生入职东莞A公司从事供应链副总经理职位,并工作于A公司广州分公司。2017年,鲁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报销费用、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失。经仲裁裁决,A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拖欠鲁先生的工资57万余元、未报销的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A公司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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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鲁先生A公司均确认,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载明工资待遇为税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00元。A公司表示,公司在鲁先生入职时已明确表示由于公司运营情况,工资可能不会按月发放,鲁先生表示理解,而劳动合同约定的5000元属固定工资,加上各种补贴鲁先生每月工资约18000元。鲁先生则坚持认为,其实际工资为每月4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账号明细以及一份A公司于201612月出具的证明书,内容有:鲁先生职位营销副总经理,月薪4万元,入职201312月,获准于20173月到欧洲旅游等。A公司对鲁先生的说法予以否认,并主张该证明书是为鲁先生办理出国旅游而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书里所载的月薪4万元并不属实。但经法院指定期间,A公司一直不能提供工资台账。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鲁先生的月工资标准为4万元。本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有争议的时候,由谁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和支付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可提供工资台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A公司主张鲁先生月工资为18000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鲁先生主张的月工资4万元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收入证明》又确系A公司所开具,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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